2025年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形式審查不合格內容分享
為進一步提高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提名材料的質量,便于提名者規(guī)范填寫提名材料,現(xiàn)將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形式審查不合格內容印發(fā),請在填寫和審查提名材料時遵照執(zhí)行,凡涉及其中一項者即認為不合格。
一、人物獎提名材料形式審查不合格內容
1.候選人不具備被提名資格:
(1)突出貢獻中關村獎、杰出青年中關村獎候選人工作單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的單位;
(2)杰出青年中關村獎候選人年齡在提名當年度 1 月 1 日超過 40 周歲(出生日期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
(3)國際合作中關村獎候選人非外國國籍;
(4)已獲得或當年度被提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5)已獲得突出貢獻中關村獎、杰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再次被提名同一獎項;
2.提名者提名意見填寫不完整;或未在“提名意見”處簽字、蓋章;
3.提交的代表作存在主體工作在國外完成;或署名第一單位不是國內單位;或候選人不在通訊作者、第一作者之列;
4.候選人不在所提交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發(fā)明人之列;或知識產權權利人署名單位沒有國內單位;
5.書面提名材料不是系統(tǒng)內下載的最終版本(即不帶“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提名書”字樣的水印);
6.國際合作中關村獎的提名書中,國內主要合作單位情況表“本單位與候選人合作的情況”內容填寫不完整;或未按要求簽字、蓋章;
7.代表作發(fā)表情況中填寫的內容,電子提名材料未在附件中提交相關支撐材料掃描件,書面提名材料未提交相關支撐材料復印件;
8.主要知識產權目錄中填寫的內容,電子提名材料未在附件中提交相關支撐材料掃描件,書面提名材料未提交相關支撐材料復印件;
9.電子版材料與書面材料不一致;
10.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文件以及當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況。
二、自然科學獎項目形式審查不合格內容包括:
1.第一候選單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2. 前三候選人是 2023 年或 2024 年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前三完成人;候選人是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其他被提名項目的候選人;
3. 候選人“對本項目實質性貢獻”一欄未寫明本人對第幾發(fā)現(xiàn)點做出貢獻及相應的支撐材料序號;
4. 候選人不是提交的代表作的作者之一;
5. 候選項目中包含有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且因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內容;候選項目應用國防、公安、軍事等領域,未提交相關單位出具的不涉密說明;
6. 候選項目已獲得或當年度被提名其他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類政府獎;
候選項目 2023 年、2024 年連續(xù)兩年被提名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未獲獎,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被提名;
7. 提交的代表作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已在本市或其他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類政府獎獲獎項目或當年度被提名項目中使用過;
8. 提交的代表作發(fā)表(出版)年限不足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發(fā)表(出版));
9. 提交的代表作主體工作在國外完成,第一署名單位為國外單位;
10. 未提交代表作的檢索報告;檢索報告內容不能支撐表格中所填寫的引用次數(shù);
11. 未按要求在相關欄目處簽名蓋章;簽名不易辨認或所蓋公章與單位名稱不一致;
12. 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電子版材料與書面材料不一致;
13. 提名材料中含有不宜公開的內容,對相關文字內容進行遮掩和隱藏;
14. 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文件以及當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況。
三、技術發(fā)明獎項目形式審查不合格內容包括:
1. 第一候選單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2. 前三候選人是 2023 年或 2024 年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前三完成人;候選人是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其他被提名項目的候選人;
3. 候選單位“對本項目實質性貢獻”一欄未寫明本單位的具體貢獻及相應的支撐材料序號;
4. 候選人“對本項目實質性貢獻”一欄未寫明本人對第幾發(fā)明點做出貢獻及相應的支撐材料序號;
5. 前三候選人不是提交的發(fā)明專利的發(fā)明人(發(fā)明人少于 3 人時除外);
6. 候選項目中包含有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且因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內容;候選項目應用國防、公安、軍事等領域,未提交相關單位出具的不涉密說明;
7. 候選項目已獲得或當年度被提名其他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類政府獎;候選項目 2023 年、2024 年連續(xù)兩年被提名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未獲獎,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被提名;
8. 提交的知識產權(含代表作)和標準規(guī)范已在本市或其他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類政府獎獲獎項目或當年度被提名項目中使用過;
9. 未提交授權的發(fā)明專利;
10. 提交的知識產權的發(fā)明人均不是項目候選人,提交的代表作的作者均不是項目候選人,提交的標準規(guī)范起草人均不是項目候選人;
11. 提交的知識產權歸國外所有,代表作第一署名單位為國外單位;
12. 項目整體技術未應用或應用不足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應用);
按規(guī)定需要行政審批的項目,未提交相關部門審批文件,或行政審批時間未滿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批準);土木建筑工程類項目未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驗收時間不足 1 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驗收);
13. 未按要求在相關欄目處簽字蓋章;簽字不易辨認或所蓋公章與單位名稱不一致;未在候選單位經濟效益表中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14. 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電子版材料與書面材料不一致;
15. 提名材料中含有不宜公開的內容,對相關文字內容進行遮掩和隱藏;
16. 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其《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文件以及當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況。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形式審查不合格內容包括:
1. 第一候選單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2. 前三候選人是 2023 年或 2024 年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前三完成人;候選人是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其他被提名項目的候選人;
3. 候選單位“對本項目實質性貢獻”一欄未寫明本單位的主要貢獻及相應的支撐材料序號;
4. 候選人“對本項目實質性貢獻”一欄未寫明本人對第幾創(chuàng)新點做出貢獻及相應的支撐材料序號;
5. 候選項目中包含有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且因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內容;候選項目應用國防、公安、軍事等領域,未提交相關單位出具的不涉密說明;
6. 候選項目已獲得或當年度提名其他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類政府獎;候選項目 2023 年、2024 年連續(xù)兩年被提名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未獲獎,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被提名;
7. 提交的知識產權(含代表作)和標準規(guī)范已在本市或其他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類政府獎獲獎項目或當年度提名項目中使用過;
8. 提交的知識產權的發(fā)明人均不是項目候選人,提交的代表作的作者均不是項目候選人,提交的標準規(guī)范起草人均不是項目候選人;
9. 提交的知識產權歸國外所有,代表作第一署名單位為國外單位;
10. 項目整體技術未應用或應用不足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應用);
按規(guī)定需要行政審批的項目,未提交相關部門審批文件,或行政審批時間未滿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批準);土木建筑工程類項目未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驗收時間不足 1 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驗收);
11. 未按要求在相關欄目處簽字蓋章;簽字不易辨認或所蓋公章與單位名稱不一致;技術開發(fā)類項目未在候選單位經濟效益表中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12. 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電子版材料與書面材料不一致;
13. 提名材料中含有不宜公開的內容,對相關文字內容進行遮掩和隱藏;
14. 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其《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文件以及當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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